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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大学〔2023〕22号

机关各部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4〕1号)及福建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教学〔2015〕37号)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实际,对《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福大学〔2014〕39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3年7月8日

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4〕1号)及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教学〔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学校与各科研所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可参加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奖励名额由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

(四)推免及入学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的统考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均可参评(成绩以校研究生院系统上的排名为准)。

非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表现良好、课程综合成绩优良、所修课程原则上未出现成绩不合格,课程综合成绩以校研究生院系统上的排名为准,同级同专业研究生人数在6人及以下的,排名原则上应在前50%;同级同专业研究生人数在7人及以上的,排名原则上应在前40%(在计算综合成绩排名40%、50%内的人数时若出现小数,取其整数再加1人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原则上应在同级同专业前50%(在计算综合素质测评排名50%内的人数时若出现小数,取其整数再加1人计入)。课程综合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同年级同专业第一的,原则上符合课程综合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条件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所修课程原则上未出现成绩不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五)已开题的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质量高,广泛阅读国内外相关领域前沿学术文献,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分析透彻、层次分明、思路清晰,体现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六)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及非新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突出科研成果,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其中参评的硕士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原则上应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一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卓越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博士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应在一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卓越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顶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读期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社科)奖励。学术论文类别严格按照福州大学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最新版核心期刊目录相关规定要求,各学部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的学术委员会自行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标准》认定,原则上期刊论文录用时间必须在现阶段培养层次基本修业年限内。

2.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

3.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赛特等奖、一等奖,创业计划竞赛金奖,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球总决赛金、银、铜牌,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以上奖项排名均为前3名)

(七)非新入学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研发新产品(注:需提供相关图纸)或新技术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读期间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

3.在读期间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突出科研成果,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原则上应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一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卓越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类别严格按照福州大学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最新版核心期刊目录相关规定要求,各学部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的学术委员会自行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标准》认定。

4.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赛特等奖、一等奖,创业计划竞赛金奖,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球总决赛金、银、铜牌,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以上奖项排名均为前3名)

5.艺术类研究生作品参加全国美术二类展赛获奖(排名前2名)。

6.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论证报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名)。

(八)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读期间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突出科研成果,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推荐候选人应在一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卓越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顶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类别严格按照福州大学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最新版核心期刊目录相关规定要求,各学部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的学术委员会自行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标准》认定,原则上期刊论文录用时间必须在现阶段培养层次基本修业年限内。

2.在读期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社科)奖励。

3.在读期间所研发产品获得国家技术标准。

(九)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着重考察本科阶段在所就读高校获得的科研成果,条件原则参照(六)(七)条要求,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发表、授权、获奖等所在就读学校。同时,不能与本科阶段重大奖项重合,相关单位应出具证明与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在读期间获得校(院)先进个人或所在班级获得校(院)先进集体,新入学硕士研究生本科在读期间获得校(院)先进个人或所在班级获得校(院)先进集体。

(十一)所有参评学生所提交的第(六)(七)(八)(九)条材料不可与在读期间已获重大奖项的支撑材料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财务处、科技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单位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单位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差额下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工作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研究所培养单位上交的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期间,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称号,追回全部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文件《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福大学〔2014〕39 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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